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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金校尉”探宝梦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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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金校尉”探宝梦碎

“摸金校尉”探宝梦碎

在历史的长河中,文物承载(chéngzài)着(zhe)岁月的记忆与文明的密码,然而,总有不法分子觊觎文物价值,妄图通过盗掘牟取私利。 日前,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起诉的一起盗掘(dàojué)古墓葬案终审判决,主犯陈某、陈某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十年,各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余某已于4月11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fāxiàn)余某还参与(cānyù)盗掘另一处古墓葬,并于6月将参与盗掘和买卖文物(wénwù)的6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追回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2件。目前(mùqián)该案(gāiàn)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0件(jiàn)珍贵文物险外流 2023年初,湖北孝感的余某因家境贫寒,产生了“捞偏财”的想法。为(wèi)了实现一夜(yīyè)暴富,酷爱(kùài)盗墓小说的他决定化身“摸金校尉”,将话本里的故事演变为现实(xiànshí)。余某通过新闻了解到枣阳的一处墓群曾出土大量珍贵文物,便将目标锁定在这处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 2023年10月,余某联系抓野蜂时认识的枣阳当地人陈某(chénmǒu),陈某又(yòu)介绍老乡陈某甲入伙。三人经过商议,决定由余某负责探测找点(zhǎodiǎn)、陈某出力、陈某甲出资。11月,三人经过长时间踩点,在(zài)该墓群附近的一处农田(nóngtián)里找到一座尚未被发现的古墓葬,于是趁着(chènzhe)夜色在古墓葬上方打洞盗掘,先后从墓葬中盗得20件青铜器,并回填盗洞企图掩盖罪行。 为了将文物顺利卖出,陈某联系河南人李某,让其帮助介绍买家,欲以400万元出售(chūshòu)这批青铜器(qīngtóngqì),并表示(biǎoshì)文物出售后给李某好处费。李某见有利可图,欣然答应。 2023年(nián)11月下旬,湖北省公安厅收到一条关于青铜器交易的线索,经过侦查(zhēnchá)发现在网上发布信息寻找买家的正是(zhèngshì)李某。11月29日,公安机关在一废弃仓库内将陈某、李某抓获(zhuāhuò),现场收缴涉案文物青铜器20件。12月14日,陈某甲被(bèi)抓获到案。余某于2025年3月5日落网。 经鉴定,涉案的青铜器均为春秋时期文物(wénwù)(wénwù),极具历史文化价值,其中一级文物9件、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9件、一般文物1件。 借助专家(zhuānjiā)“外脑”释法说理 2023年12月29日,襄阳市公安局(gōngānjú)樊城区分局(经上级(shàngjí)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以陈某、陈某甲涉嫌盗掘古墓葬(gǔmùzàng)罪,李某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请樊城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为全面收集(shōují)证据,检察机关围绕盗掘地是否处于保护(bǎohù)单位范围、保护单位等级,以及是否存在古墓葬等核心问题,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进一步(jìnyíbù)完善证据链条。 2024年4月2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zhì)樊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听取辩护人(biànhùrén)意见时,辩护人提出通常只有大型墓葬才会出土大量高等级文物,而该案案发地挖掘深度仅(jǐn)两米有余,且未发现墓道、墓室等典型结构,难以(nányǐ)判定该处为古墓葬。 为准确指控(zhǐkòng)犯罪,办案检察官和公安干警、博物馆勘探人员多次前往实地勘查,并向文物(wénwù)考古专家进行咨询。专家解释:“春秋时期(chūnqiūshíqī),由于受当时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de)限制,一般(yìbān)墓葬(mùzàng)形制多为不带墓道的竖穴土坑墓。对比本地区目前已发掘的春秋时期墓葬,涉案墓葬规格为中型墓葬。另外,文物等级的评定是有一定标准的,是综合其历史文化价值、品相、稀缺程度等进行评定的,文物的价值与墓葬等级有较大联系,但并非只有高等级(gāoděngjí)墓葬才出土高等级文物。” 检察官在审查时发现,李某(lǐmǒu)并未实际控制文物,其帮助联系买家(mǎijiā),协助陈某等人将犯罪(fànzuì)所得物品出售给第三方,属于代为销售,其行为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特征。2024年8月21日(rì),樊城区检察院以陈某、陈某甲涉嫌盗掘古墓葬罪,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xiàng)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盗掘行为(xíngwéi)破坏文物原生环境,并对(duì)古墓葬的(de)整体性、完整性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为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樊城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mínshì)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被告人连带赔偿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的责任,实现“刑事打击+民事追偿”的双重效果。 2024年12月13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检察机关依法申请文物考古专家出庭(chūtíng)。专家凭借专业知识,深刻剖析(pōuxī)盗掘行为对文化遗产(wénhuàyíchǎn)造成的不可逆破坏及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有力回击了(le)辩护人罪轻(zuìqīng)的辩护,增强了公诉人指控力度。庭审最后,公诉人结合被告人犯罪(fànzuì)动机(dòngjī)及家庭情况,阐述盗掘行为对历史文化遗产和家庭的双重破坏,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激发了在场旁听人员文物保护的责任意识,庭审成为普法教育现场。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盗掘古墓葬罪(zuì)分别(fēnbié)判处陈某、陈某甲(jiǎ)有期徒刑十年(shínián)三个月和十年,各并处罚金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7万余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xuānpàn)后(hòu),陈某甲提出上诉。2025年4月10日,襄阳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博物馆文物考古专家在走访案发现场时,发现该古墓葬所在的文物保护区存在诸多管理漏洞,如(rú)监控设备失效、缺乏(quēfá)保护宣传、治安(zhìān)巡逻缺失等。 为进一步(jìnyíbù)加强对墓群(mùqún)的保护,防范类似(lèisì)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发生,保障文物安全,2024年7月31日,樊城区检察院结合办案向相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zhìlǐ)检察建议,提出构建“人防+天眼+无人机巡查”立体监管模式、引入科技防范手段、加强保护宣传教育等具体措施。 收到检察建议后(hòu),当地文物保护部门迅速制定整改计划,并逐步完善文物保护措施(bǎohùcuòshī)。由于该古墓葬位于枣阳市境内(jìngnèi),2024年5月(yuè),樊城区检察院同步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至枣阳市检察院审查处理。 “古墓葬是中华民族历史记忆的重要载体,也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和宝贵的精神财富(jīngshéncáifù)。”5月20日(rì),办案(bànàn)检察官在(zài)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将结合司法办案,继续深化‘打击+修复+预防’三位一体保护模式,让历史文脉永续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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